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711號
原 告 吉立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包涵
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
律師
複 代 理人 陳欣怡律師
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
被 告 偉士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梅香
訴訟代理人 徐榮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○一年七月六
日
辯論終結,定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
宣判,茲因尚有應行
調查及辯論之事項,
爰裁定於民國一○一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時
三十分
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鄒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