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0 年度雄簡字第 20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雄簡字第2047號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法定代理人 張簡士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可旅行社觀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 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31日本院第1 審判決, 提起第2 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9,19 6 元,應徵第2 審裁判費2,32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智媚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