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047號
法定
代理人 柯勝
民
法定代理人 張簡士郁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安可旅行社觀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
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31日本院第1 審判決,
提起第2 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9,19
6 元,應徵第2 審
裁判費2,32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吳智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