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雄簡字第2383號
原 告 峻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國安
被 告 淼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德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4日
言
詞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零陸元,及自民國一○○年
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
各款情形,應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
緣被告前向伊訂購貨物一批,其日期、物品、數量及金額如
附表所示,含稅總價共新臺幣(下同)25萬4,006 元。
詎伊
如數送交指定之台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址處,而由被告
董事長曾德明、董事劉立勛親為受領後,
迄未給付
上開價款
,為此依
買賣契約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附加法定
遲延利息
為償付。
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萬4,006 元,及自
支付命
令送達被告之
翌日即民國100 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。
三、原告
前揭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銷貨單、及統一發票為證
,被告既經
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復未提出
書狀以供本院
參酌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
準用
同法條第1 項之結果,視同
自認,是原告案內所陳,均
堪信
為真。而按「稱買賣者,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
方,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」,
民法第3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
,
本件被告既依首列買賣契約購入附表所示各物品,待原告
依約交付後,卻遲未繳清各該貨款,俱如上述,則依此段規
定,原告求為命其照數給付之判決者,自屬有據,無由不許
。
四、
綜上所述,原告本於前開原因事實,請求被告給付貨款,及
法定遲延利息,如主文第1 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又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
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
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職權宣
告假執行。
五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原告其餘主張、陳述及所提證據,經審
酌與本院
首揭判斷不生影響,
無庸再予論述,
附此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王聖源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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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日 期 │ 品 名 │數量│ 金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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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99年8 月28日│3/8×4×26×1260 2支18"3/220 │ 3 │145,500元 │
│ │ │15HP V型上吹含機座熱回收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藍波片雙機式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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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99年11月4 日│3/8×4×30×1600馬達組自備2支 │ 2 │92,000元 │
│ │ │10HP+10HP V型上吹含機座熱回收│ │ │
│ │ │蒸發器雙械式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99年11月6 日│11/8"銅管 │ 18 │4,41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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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總計 │241,91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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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含稅後總計 │254,006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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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 2,760 元
合計 2,760 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