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703號
原 告 韡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雲峰
被 告 乙鋒汽車拖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志成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
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臺南縣永康市○○○街○○巷
○○號2 樓,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在卷
可稽。是被告之
主營業所位於臺南縣,
兩造復未
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,
揆
諸首揭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
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 記 官 賴佳慧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