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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0 年度雄簡字第 27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雄簡字第2703號 原   告 韡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雲峰 被   告 乙鋒汽車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臺南縣永康市○○○街○○巷 ○○號2 樓,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在卷可稽。是被告之 主營業所位於臺南縣,兩造復未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,揆 諸首揭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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