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詮源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玉鶯
訴訟代理人 吳佳聲
被 告 靖得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銘輝
被 告 鍾欽英
上列
當事人間100 年度雄簡字第2808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
民國101 年4 月24日下午2 時50分
言詞辯論終結,並於同年5月1
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
職員如下:
法 官 李宜璇
書 記 官 廖佳玲
朗讀
案由。
兩造均未到庭。
法官當庭宣示
主文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捌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
一○○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伊
持有被告靖得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0 年8 月15
日簽發、被告鍾欽英
背書,並以第一銀行林口分行為付款人
,面額新臺幣(下同)167,850 元、票據號碼YA0000000 號
之支票1 紙(下稱
系爭支票),
詎屆期提示,竟以存款不足
及拒絕往來戶為由
退票,
爰依票據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
付票款等語,
並聲明: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原告
上開之主張
,
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(見本院卷第7 頁)為
證,經本院核對
無訛,且被告經
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,本院
經調查證據之結果,認原告主張之事實
堪信為真且有理由,
爰判決如主文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。(均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
書 記 官 廖佳玲
法 官 李宜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
書 記 官 廖佳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