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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0 年度雄簡字第 2808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  告 詮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玉鶯 訴訟代理人 吳佳聲 被   告 靖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銘輝 被   告 鍾欽英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雄簡字第2808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 年4 月24日下午2 時50分言詞辯論終結,並於同年5月1 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 職員如下:   法   官 李宜璇   書 記 官 廖佳玲 朗讀案由。 兩造均未到庭。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捌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 一○○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靖得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0 年8 月15 日簽發、被告鍾欽英背書,並以第一銀行林口分行為付款人 ,面額新臺幣(下同)167,850 元、票據號碼YA0000000 號 之支票1 紙(下稱系爭支票),詎屆期提示,竟以存款不足 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,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 付票款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原告上開之主張 ,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(見本院卷第7 頁)為 證,經本院核對無訛,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,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,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, 爰判決如主文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廖佳玲 法 官 李宜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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