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897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建國
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
以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
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2 年2 月21日第一審判決
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1
8,949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,78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
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