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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0 年度雄簡字第 28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雄簡字第2897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2 年2 月21日第一審判決 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1 8,94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78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 3  月  20 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 3  月  2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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