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953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信都電材股份有限公司
1樓
法定
代理人 蔡壽春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寰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對於本院100 年度雄簡字第953 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07,750 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4,965 元,上訴人未據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 條之1 第3 項
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
書 記 官 湯正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