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008號
法定
代理人 鄭林經
上列原告與
被告秋虎企業有限公司、張宏舟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02,18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 條第2 項
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
書 記 官 廖佳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