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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0 年度雄補字第 17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雄補字第1721號 法定代理人 陳森賓 法定代理人 陳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9日所為之 裁定,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全紘工業有限公司」之記載 ,應更正為「全鈜工業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此 於裁定亦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及同法第239 條均定有明文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湯正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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