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776號
原 告 楊卓雄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松青生命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
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
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
書 記 官 湯正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