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司雄聲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公示送達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司雄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帝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相 對 人 何昇諭即何許金燕繼.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4日所 為之裁定,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、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「高雄 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11樓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高雄市○○區○ ○路○○○號11樓」。 理 由 一、按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非 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