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1年度司雄補字第55號
聲 請 人 澔龍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張玉龍
人
一、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歐立達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
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
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
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
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