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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司雄補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司雄補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澔龍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玉龍 人 一、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歐立達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  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  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  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  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 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 年  12  月   5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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