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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司雄補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抵押權登記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雄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龍民斌 一、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朗色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之塗銷   抵押權登記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,按因債權   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;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   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;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  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   元者,徵收三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及第77條之20第   1 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受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5,920,000   元,依上開規定,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5,920,000   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3,000 元。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   1 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 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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