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雄補字第6號
聲 請 人 龍民斌
一、上列
聲請人等與
相對人朗色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之塗銷
抵押權登記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,
按因
債權
之
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;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
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;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
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
元者,徵收三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及第77條之20第
1 項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受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5,920,000
元,依
上開規定,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5,920,000
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3,000 元。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
1 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
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