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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雄勞簡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18號 原   告 洪立繡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被   告 冠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一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七 日言詞辯論終結,定民國一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,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,裁定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 一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園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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