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18號
原 告 洪立繡
訴訟
代理人 林岡輝
律師
被 告 冠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孫銘一
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七
日
言詞辯論終結,定民國一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
宣判,
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,
爰裁定
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
一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
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
書 記 官 黃園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