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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雄勞簡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18號 原   告 洪立繡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致穎律師 被   告 冠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一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 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,定民國一0一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宣判 ,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,裁定再開辯論,併候核辦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件不得抗告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園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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