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18號
原 告 洪立繡
訴訟
代理人 林岡輝
律師
複 代理 人 黃致穎律師
被 告 冠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孫銘一
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
十六日
言詞辯論終結,定民國一0一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四時
宣判
,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,
爰裁定
再開辯論,併
候核辦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本件不得抗告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園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