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20號
原 告 陳國華
訴訟
代理人 王榮興
律師
複代理人 王麗雅
被 告 宏哲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德安
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四月
三日
言詞辯論終結,定民國一0二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五時
宣判,
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,
爰裁定
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
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
詞辯論,請原告本人親自出庭,並請被告偕同證人陳石國到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
書 記 官 黃園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