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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雄勞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20號 原   告 陳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榮興律師 複代理人  王麗雅 被   告 宏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安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四月 三日言詞辯論終結,定民國一0二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五時宣判,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,爰裁定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 一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 詞辯論,請原告本人親自出庭,並請被告偕同證人陳石國到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園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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