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66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宗坤
以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辜得武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02 年7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
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18,313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,13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
1 第3 項
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