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1325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
法定
代理人 林健富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摩根國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陳大儒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
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內
為之,提起上訴如逾
上訴期間者,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、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,
,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,於小額判決之上訴程序
準
用之。
二、
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1 年9 月4 日送達於上訴人,有卷
附送達證書
可稽。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
翌日起,算至同年月
24 日 即已屆滿。而上訴人遲至同年月25日始行提起上訴,
有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
可證,依上說明,自應
予以駁
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1 項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