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2347號
原 告 華大照相器材行即楊德汶
訴訟
代理人 陳奕亘
洪志綱
被 告 華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兆麟
訴訟代理人 呂怡君
被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
訴訟代理人 蘇揚智
楊佳馨
受告知訴訟人 飛斯特運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運豐
訴訟代理人 鄧偉鴻
受告知訴訟人 華興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明和
訴訟代理人 呂怡君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○二年三月六
日
辯論終結,原定於同年三月二十日
宣判。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
辯論之事項,
爰定於民國一○二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
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 記 官 賴佳慧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