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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雄小字第 23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雄小字第2347號 原   告  華大照相器材行即楊德汶 訴訟代理人  陳奕亘        洪志綱 被   告  華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董兆麟 訴訟代理人  呂怡君 被   告 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鄭光遠 訴訟代理人  蘇揚智        楊佳馨 受告知訴訟人 飛斯特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鍾運豐 訴訟代理人  鄧偉鴻 受告知訴訟人 華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和 訴訟代理人 呂怡君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○二年四月十 二日辯論終結,原定於同年四月二十六日宣判。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及辯論之事項,定於民國一○二年五月一日下午四時五十分 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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