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51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楊勝利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獎
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9,505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 條之32第2 項
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
以上
正本系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