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51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楊勝利
訴訟
代理人 楊勝郎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台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原田智光
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
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
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
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
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
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
自明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
嗣經本院於
民國102 年2 月20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,
此裁定已於102 年2 月25日送達,
惟上訴人
迄未補繳
等情,
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各1 紙在卷
可稽,則上
訴人之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後段、
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
以上
正本系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 記 官 賴佳慧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