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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雄小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獎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勝利 訴訟代理人 楊勝郎 被上訴人即 被   告 台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田智光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自明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嗣經本院於 民國102 年2 月20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, 此裁定已於102 年2 月25日送達,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, 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稽,則上 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後段、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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