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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雄救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雄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張芳瑜 代 理 人 洪幼珍律師 相 對 人 西子灣國際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茂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,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,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。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,應優先用,因此,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 民事訴訟,其聲請訴訟救助,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 必要,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406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,聲請人係遭職業災害之勞工,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依 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、門 診收據、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等件為證,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101 年度雄補字第1534號卷宗核閱無訛。又 觀諸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附證據,顯無勝訴之望 ,則揆諸前揭規定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於法有據,應予 准許。 四、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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