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雄救字第32號
聲 請 人 張芳瑜
代 理 人 洪幼珍
律師
相 對 人 西子灣國際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茂進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
訴訟救助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,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,
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職業
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。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
條之特別規定,應優先
適用,因此,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
民事訴訟,其聲請訴訟救助,並不以無
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為
必要,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406 號裁定意旨
可資參照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
,聲請人係遭職業災害之勞工,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
爰依
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
前揭事實,
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、門
診收據、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等件為證,並經
本院
依職權調取101 年度雄補字第1534號卷宗核閱
無訛。又
觀諸聲請人
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附證據,
尚非顯無勝訴之望
,則
揆諸前揭規定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
於法有據,應予
准許。
四、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書 記 官 賴佳慧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