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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雄簡字第 16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雄簡字第1627號 原   告 辰峰科技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愛斌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律師 被   告 資峰餐飲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惠珍 訴訟代理人 邱彌慧       李衍志律師 複代理人  李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 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關於原告民國102 年5 月22日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所載內容 ,認應有釐清之必要。 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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