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67號
原 告 丹寧基調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進輝
原 告 陳南圻
前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
律師
周元培律師
洪郁婷律師
被 告 惟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順治
訴訟代理人 賴泳竹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○二
年一月十六日
辯論終結,原定於同年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
宣判。
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,
爰定於民國一○二年二月八日
上午九時
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 記 官 吳智媚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