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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雄簡字第 171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1年度雄簡字第1719號 原   告 慧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雄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  告 慶霖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翔霖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慶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元整及自 民國一零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。 被告詹翔霖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萬元整,及自民國一零一 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慶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六,由被告詹 翔霖負擔十分之四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執有被告慶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慶霖 公司)簽發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支票2 紙,及被告詹翔霖 所開立如附表編號3 所示支票1 紙,原告於附表所示期日 ,屆期提示,詎遭付款銀行以「存款不足」為由退票,被告 既為發票人,即應負給付票款責任,依票據關係,提起本 訴,並聲明:如主文第一、二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則以:系爭支票為訴外人即被告詹翔霖之弟詹仁宏向被 告借票使用,因詹仁宏擔任原告業務,負責向廠商取款,若 廠商未及付款,詹仁宏即會向被告借票使用,以如期繳回原 告作為應收帳款,然詹仁宏事後有向被告坦承原告所從事者 為虛開發票之不法業務,既原告從事違法行為,則其取得系 爭票據顯出於惡意,故被告實無需負付款責任等語,資為抗 辯,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 三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系爭支票為被告開立,交付予詹仁宏後,再由詹仁 宏交付予原告作為應收帳款使用之事實,為被告所不爭執, 應認為真實。然原告主張被告應負票款責任,則為被告所 否認,並以前詞置辯,是本件爭點為:原告是否惡意取得 系爭支票?原告主張被告應負就系爭支票負付款責任是否有 理由? ㈠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,即不以給付原因為要素而成立之 行為,凡簽名於票據之人,不問原因如何,均須依票上所載 文義負責,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,發票 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,對抗執票 人;此觀票據法第5 條、第13條規定自明。次按票據法第13 條但書所謂惡意,係指執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對於發票人或 執票人之前手間,有抗辯事由存在而言。又執票人有無惡意 ,應以其取得票據時為決定之標準。並應由票據債務人就此 負舉證責任。(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862號、72年台上字 第1612號判決要旨參照) ㈡經查,系爭支票係由被告應詹仁宏之要求而簽發係爭支票予 詹仁宏,再由詹仁宏交付原告作為支付應收帳款之用之事實 ,為兩造所不爭執,揆諸上開說明,堪認定兩造間就系爭本 票直接前、後手關係,合先敘明。本件被告抗辯原告係 惡意取得系爭支票,揭之上開說明,自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。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:詹仁宏並未以惡意或詐欺向 其取得系爭支票等語(本院卷第43頁),足認詹仁宏與被告 間並未存有抗辯事由自明,且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:其 不知悉系爭支票為詹仁宏向被告借票而來等語,既執票人即 原告於取得系爭支票時,其前手即詹仁宏與發票人即被告間 未存有抗辯事由,則被告抗辯原告惡意取得系爭支票,即有 誤解,此外,被告未再舉證以實其說,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 付款責任,即屬有據。 ㈢綜上,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慶霖公司給付原告 160,000 元及自101 年9 月6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,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,及請求被告詹翔霖應給付原告95,0 00元整,及自101 年9 月6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,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;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 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票面金額│ 發 票 日 │ 支票號碼 │ 退 票 日 │ 付 款 人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慶林科技│70,000元│100 年12月31日│PC0000000 │101 年1 月2 日│華南商業銀行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南高雄分行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 同 上 │90,000元│101 年1 月21日│PC0000000 │101 年1 月30日│ 同 上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 詹翔霖 │95,000元│101 年1 月5 日│PC0000000 │101 年1 月5 日│ 同 上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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