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雄簡字第1719號
原 告 慧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明雄
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
律師
被 告 慶霖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詹翔霖
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0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慶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元整及自
民國一零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
算之利息。
被告詹翔霖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萬元整,及自民國一零一
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慶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六,由被告詹
翔霖負擔十分之四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執有被告慶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慶霖
公司)簽發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支票2 紙,及被告詹翔霖
所開立如附表編號3 所示支票1 紙,
詎原告於附表所示
期日
,屆期提示,詎遭付款銀行以「存款不足」為由
退票,被告
既為發票人,即應負給付票款責任,
爰依票據關係,提起本
訴,
並聲明:如主文第一、二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
系爭支票為訴外人即被告詹翔霖之弟詹仁宏向被
告借票使用,因詹仁宏擔任原告業務,負責向廠商取款,若
廠商未及付款,詹仁宏即會向被告借票使用,以如期繳回原
告作為應收帳款,然詹仁宏事後有向被告坦承原告所從事者
為虛開發票之不法業務,既原告從事違法行為,則其取得系
爭票據顯出於惡意,故被告實無需負付款責任等語,資為
抗
辯,並聲明:
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院得
心證之理由
原告主張系爭支票為被告開立,交付予詹仁宏後,再由詹仁
宏交付予原告作為應收帳款使用之事實,為被告所不爭執,
應
堪認為真實。然原告主張被告應負票款責任,則為被告所
否認,並以前詞置辯,是
本件爭點
厥為:原告是否惡意取得
系爭支票?原告主張被告應負就系爭支票負付款責任是否有
理由?
㈠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,即不以給付原因為要素而成立之
行為,凡簽名於票據之人,不問原因如何,均須依票上
所載
文義負責,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,發票
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,對抗執票
人;此觀票據法第5 條、第13條規定自明。次按票據法第13
條但書所謂惡意,係指執票人明知票據
債務人對於發票人或
執票人之前手間,有抗辯事由存在而言。又執票人有無惡意
,應以其取得票據時為決定之標準。並應由票據債務人就此
負
舉證責任。(最高法院95年
台上字第2862號、72年台上字
第1612號判決
要旨參照)
㈡
經查,系爭支票係由被告應詹仁宏之要求而簽發係爭支票予
詹仁宏,再由詹仁宏交付原告作為支付應收帳款之用之事實
,為
兩造所不爭執,
揆諸上開說明,
堪認定兩造間就系爭
本
票並
非直接前、後手關係,
合先敘明。本件被告抗辯原告係
惡意取得系爭支票,揭之上開說明,自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
。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:詹仁宏並未以惡意或詐欺向
其取得系爭支票等語(本院卷第43頁),足認詹仁宏與被告
間並未存有抗辯事由自明,且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:其
不知悉系爭支票為詹仁宏向被告借票而來等語,既執票人即
原告於取得系爭支票時,其前手即詹仁宏與發票人即被告間
未存有抗辯事由,則被告抗辯原告惡意取得系爭支票,即有
誤解,此外,被告未再舉證
以實其說,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
付款責任,
即屬有據。
㈢綜上,原告依票據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慶霖公司給付原告
160,000 元及自101 年9 月6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,及請求被告詹翔霖應給付原告95,0
00元整,及自101 年9 月6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
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職權宣
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
同時表明上訴理由;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
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(均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
書 記 官 鄒秀珍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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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票面金額│
發 票 日 │ 支票號碼 │ 退 票 日 │ 付 款 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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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慶林科技│70,000元│100 年12月31日│PC0000000 │101 年1 月2 日│華南商業銀行│
│ │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南高雄分行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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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 同 上 │90,000元│101 年1 月21日│PC0000000 │101 年1 月30日│ 同 上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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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 詹翔霖 │95,000元│101 年1 月5 日│PC0000000 │101 年1 月5 日│ 同 上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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