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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雄簡字第 17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雄簡字第1791號 原   告 龍偉運通有限公司(Longway Shipping Service Lt       d.) 法定代理人 周嘉寧 被  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(Yangming Marine Transpo       rt Corpor. 法定代理人 盧峯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1 年度雄簡字第143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 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承攬運送貨物後,將貨物轉委託被 告運送,然貨物於運送途中因故受潮毀損,致原告遭第一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求償,現由本院以101 年度雄簡字第14 31號審理中,故原告是否對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損 害賠償責任,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本院認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書 記 官 陳長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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