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791號
原 告 龍偉運通有限公司(Longway Shipping Service Lt
d.)
法定
代理人 周嘉寧
被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(Yangming Marine Transpo
rt Corpor.
法定代理人 盧峯海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本院101 年度雄簡字第143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
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
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其於
承攬運送貨物後,將貨物轉委託被
告運送,然貨物於運送途中因故受潮毀損,致原告遭第一產
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求償,現由本院以101 年度雄簡字第14
31號審理中,故原告是否對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
損
害賠償責任,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本院認有裁
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 記 官 陳長慶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