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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雄簡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訂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雄簡字第393號 原   告 冰心滿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培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   告 久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隆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      焦文城律師       陳宏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,定民國一0二年三月八日下午四時宣判,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,裁定再開辯論,並候核辦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園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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