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393號
原 告 冰心滿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培麟
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
律師
被 告 久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鎮隆
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
焦文城律師
陳宏哲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
日
言詞辯論終結,定民國一0二年三月八日下午四時
宣判,茲因
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,
爰裁定
再開辯論,並
候核辦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黃園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