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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雄簡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雄簡字第566號 原   告 陳永 訴訟代理人 陳忠 被   告 寶山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添財 被   告 程少龍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      鄭曉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 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關於原告於民國101 年10月11日提出之民事陳述狀㈣中所載 本案爭議:貳部分,是否涉及獨立之請求權基礎,認應有釐 清之必要。 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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