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903號
原 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啟貞
被 告 亞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和傳
訴訟代理人 洪雪芳
被 告 合巨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懷河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○一年八月十四
日
辯論終結,原定於同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
宣判。茲因尚有
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,
爰定於民國一○一年十月四日下午三點
四十分
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
書 記 官 湯正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