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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雄簡字第 9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獎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雄簡字第991號 原   告 周宛珊       黃蘘淩 被   告 臺灣仙妮蕾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3 段65巷 12弄18號3 樓,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1 份在卷可佐, 依上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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