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991號
原 告 周宛珊
黃蘘淩
被 告 臺灣仙妮蕾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得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3 段65巷
12弄18號3 樓,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1 份在卷
可佐,
依
上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
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鄒秀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