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007號
原 告 銘威商務機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家駿
原告因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曾
聲請對
債務人扶儷事業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扶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,097元,應繳
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
並應提出
準備書狀及
按對造人數提出
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
以上
正本系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 記 官 賴佳慧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