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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雄補字第 14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雄補字第1494號 原   告 黃能樂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林園藝造景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302,04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 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 之同時,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民國101 年度雄救字第31號 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 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 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8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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