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494號
原 告 黃能樂
訴訟
代理人 郭家駿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國林園藝造景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302,04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 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
之同時,另具狀
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民國101 年度雄救字第31號
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
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
訴訟費用,
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
嗣經
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
翌日起5 日內,
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
以上
正本系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 記 官 賴佳慧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