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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雄補字第 16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車輛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雄補字第1621號 原   告 弘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特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崑燦間因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車號000-00 營業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返還原告,惟未提出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之證明,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,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(如提出系爭車 輛同類型之中古車輛估價文件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),俾核定裁 判費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秋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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