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659號
原 告 蔡沂佑
法定
代理人 徐素蓮
上列原告與
被告金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
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原
告
訴之聲明係請求:⑴被告應給付原告現金紅利新臺幣(下同)
22,500元;及⑵被告應將原股東蔡緯駿
持有被告公司股數5 萬股
中之12,500股變更股東名義及持股數額予原告。是本件
訴訟標的
金額合計為147,500 元(計算式:22,500元+125,000 元=147,
500 元),應徵第1 審裁判費1,5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 項
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
以上
正本系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 記 官 賴佳慧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