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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雄補字第 18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調解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雄補字第1840號 原   告 振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明 被  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調解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依本院101 年度司雄簡 調字第465 號調解筆錄內容,應給付被告新臺幣(下同)17萬元 ,則上開調解筆錄經撤銷後,原告所獲利益亦以該數額為限,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70 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官 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陳長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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