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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雄補字第 18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雄補字第1862號 原   告 統冠精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玉足 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新視界國際文   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 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  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  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,600元,應繳裁判    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    繳500 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 年  12 月 21 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 年  12 月 2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秋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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