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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雄補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雄補字第267號 原   告 銀田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章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美力樣室內裝修   設計有限公司即美力樣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  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  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 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,858元,應繳裁判    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    繳500 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 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 年  3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黃園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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