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52號
原 告 陳田柚
蔡進滿
陳德豐
林安德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
公司、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、合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等3 人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各原告
訴訟標的金額及應繳第1 審
裁判費分別如附表
所示,共計應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4,000 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各500 元,合計2,000 元外,尚應各補
繳500 元,共計2,000 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吳智媚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原 告 │訴訟標的金額│應徵第1 審裁判費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陳田柚 │ 35,417元 │ 1,000 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蔡進滿 │ 71,567元 │ 1,000 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陳德豐 │ 19,000元 │ 1,000 元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林安德 │ 92,916元 │ 1,000 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