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65號
原 告 尚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東山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高盛國際工業股份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
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 元,應繳
裁判費20,8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
應補繳20,300 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園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