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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雄補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雄補字第657號 原   告 岩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枝 被   告 高雄市立苓雅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姜正明 被   告 高雄市立大義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柯智焰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立苓雅國民中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請求確認訴外人弘晨營造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高雄市立苓雅國民中學、高雄市立大義國民 中學有新臺幣(下同)330,666 元之債權存在,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330,666 元,應徵第1 審裁判費3,640 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長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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