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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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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雄補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雄補字第75號 原   告 錦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錸德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227,675 元,應徵第1 審裁判費2,430 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1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官 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陳長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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