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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雄補字第 8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薪資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雄補字第865號 原  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林錦田 一、原告因給付扣押薪資事件,曾聲請被告高峻企業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;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  台幣59,600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  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500 元;原告  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   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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