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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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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1 年度雄補字第 9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雄補字第954號 原   告 吳明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固展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,0 00元,應徵第1 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6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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