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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2 年度司雄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弘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軒榮 一、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群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   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   新臺幣(下同)145,054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  項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 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 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 年  6   月  2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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