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43號
聲 請 人 洪朝欽
一、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國雋營造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聲
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
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2,300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,應
徵聲請費新臺幣2,000 元。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
之規定,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