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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2 年度司雄補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洪朝欽 一、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國雋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  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   幣2,300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,應   徵聲請費新臺幣2,000 元。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  之規定,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 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8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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