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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2 年度司雄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陳文濱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文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   利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調解標   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  20 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,000 元。茲依同法第   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,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 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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