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匯頂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建福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賴嘉隆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對於中
華民國102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,補繳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
佰貳拾伍元,如未依限補正,即裁定
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
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
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
元徵收一百元;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
十三規定,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
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。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
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,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
分,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一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 年度雄勞簡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聲
明不服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2,567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325
元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
準用同法第442 條
第2 項前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
書 記 官 陳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