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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2 年度雄勞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匯頂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賴嘉隆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對於中 華民國102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 佰貳拾伍元,如未依限補正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 理 由 一、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;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三規定,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 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。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,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 分,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一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 年度雄勞簡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聲 明不服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2,567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325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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