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50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蘇男昇
以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
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7 月17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
到院。
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
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
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
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 364,367
元,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955 元,
惟依
上開規定,得暫免徵收
裁判費之1/2 ,故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2,978 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
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