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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2 年度雄勞簡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50號 上 訴 人即 原   告 蘇男昇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 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7 月17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 到院。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 364,367 元,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955 元,上開規定,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之1/2 ,故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2,978 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9   月  9 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9   月  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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