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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高雄簡易庭 102 年度雄小字第 1836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      張明賢 被   告 津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1836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 年11月18日下午2 時50分言詞辯論終結,並於同年月 2 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 席職員如下:   法   官 賴建旭  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。 兩造均未到庭。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○二 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、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,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255 條第1 項第3 款 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:被告應於訴外人鄭尊禮 受僱被告期間,在新臺幣(下同)52,382元,及自民國94年 8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3.88%計算之利息,暨 自94年9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 上開利率10% 、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 計算 之違約金,另給付督促程序費用1,000 元及執行費419 元範 圍內,按月將訴外人鄭尊禮應應支領之各項薪津債權(包括 薪俸、各種津貼、補助費等在內)於1/3 及年終、考核、績 效獎金及其他獎金在1/3 給付予原告。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 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,核與前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,合 先敘明。 二、原告主張伊與訴外人即債務人鄭尊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,經本院於102 年1 月23日以102 年度司執字第13965 號 執行命令,命被告就鄭尊禮於被告之任職期間所得支領之各 項薪資債權(包括薪俸、各種津貼、補助費等在內,每月得 支領之各項薪津債權之1/3 及年終、考核、績效獎金及其他 獎金之1/3 ),在執行名義所命之給付即52,382元,及自94 年8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3.88%計算之利息, 暨自94年9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 按上開利率10% 、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 計 算之違約金,另給付督促程序費用1,000 元及執行費419 元 範圍內,將上開薪資債權予以扣押並移轉予原告。被告於10 2 年2 月9 日收受上開扣押及移轉命令,且未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異議,亦未依系爭執行命令辦理扣薪給付原告,原告數 度催請給付,被告皆置之不理,致原告債權無法受償,而原 告上開扣押款項,經核鄭尊禮在被告處所領得之月薪資,即 為102 年2 月10日起至同年4 月10日止之加保投保薪資之1/ 3 ,是鄭尊禮於102 年2 月1 日起至同年3 月31日止,計59 天,在被告處所得受領薪資之1/3 ,投保薪資為18,780元, 共計為11,914元(計算式:18,780元×59÷31×1/3 =11,9 14元),而於102 年4 月1 日起至同年4 月9 日止,計9 天 ,投保薪資為19,200元,共計為1,858 元(計算式:19,200 元×9 ÷31×1/3 =1,858 元),合計13,772元(計算式: 11,914+1,858 =13,772)。為此,爰依系爭扣押、移轉命 令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並聲明: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原告 就其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71624 號支 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、102 年度司執字第13965 號執行命令 、郵局存證信函(見本院卷第6-11頁)等為證,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13965 號全卷暨鄭尊禮之勞 保投保資料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對無訛, 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 僅據狀表示伊收受本件移轉命令之際,鄭尊禮已非伊公司員 工云云。惟鄭尊禮自102 年1 月10日加保於被告公司,於同 年4 月10日退保,堪認上開期間鄭尊禮為被告之員工,被告 就並未舉證供本院調查,是被告此部分抗辯尚難採憑。綜上 ,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,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,爰判決如主文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法 官 賴建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: 裁判費(新臺幣) 1,000元 合計 1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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